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9 09:37 来源: 怀远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内容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委、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实施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决策、制定文件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实施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制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或文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或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文件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是否得到执行,具体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相符;

(四)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报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或文件内容、执行情况和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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