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
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衔接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是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实践证明了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在行政程序中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将绝大部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避免和减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为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及时掌握全县行政争议的动向和趋势,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以及矛盾排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协调处理重大行政争议案件,推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进一步配合和衔接。
(二)建立行政复议、信访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来信来访、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涉及行政争议需要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并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疑难复杂、问题突出的行政争议,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联合督办,确保问题妥善处理、矛盾有效化解。对群体性、敏感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及时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三、规范优化衔接工作流程
(一)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信访工作机构在接收信访材料后,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充分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判断。情况复杂特殊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应主动与同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及时予以答复。
2.分流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导入相应程序,同时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等。
3.后续反馈。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经信访审查分流的案件,应自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原信访工作机构。
(二)复议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征求信访工作机构意见,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作出判断。
2.分流处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行政复议也不符合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受理条件,但属于《信访工作条例》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诉求。
3.后续反馈。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程序受理后,应及时向原办理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转办案件,应充分考虑信访事项背后的历史成因,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协同调解,跟踪掌握调解进展动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前应征求申请人意见先行调解;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通过召开调解会、听证会、单方沟通等方式查清事实调解;对复议案件中涉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主动作为,居中调解,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综合优势,形成协调一致、互动有序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周密部署、规范操作,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分工负责,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法律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信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调解相关政策知识,不断提高对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全面提升衔接工作水平。
(三)营造浓厚氛围。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接受信访转送案件的部门要及时向上访群众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衔接工作成效,营造全民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怀远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