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第九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