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怀远县首例买卖身份证件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3-06-08 17:16 来源: 怀远司法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近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宣判。该案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买卖身份证件罪”以来,本县首例买卖身份证犯罪案件。

2021年1月,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一家运输公司,因新冠疫情期间不允许外地驾驶员从事运输,唐某某便动起了给驾驶员做个当地身份证的歪主意。后唐某某通过路边电线杆办假证的小广告,添加了被告人沈某某微信,通过微信将卢某某等六名驾驶员身份信息发送给沈某某,沈某某联系上家伪造了上述六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唐某某向沈某某支付了1050元代办费。卢某某在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过程中被警方查获。怀远县法院审理后,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在我们身边,办假证小广告随处可见,宣称只要花几十块钱,就能办到身份证、驾驶证、健康证等各种证件,总有一些人会心存侥幸走上“捷径”,而不论是制作假证还是买卖假证,都是犯罪行为,迟早要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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