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潘*环,
被申请人:怀远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经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怀远县公安局没有实际调查事实就妄下结论。
1、申请人根本没有主动殴打潘*怀的故意。事发当日,申请人只是在自家田边处理杂草,潘*怀主动从被背后薅住申请人头发拉扯到地面,然后对申请人面部捶打,致申请人面部多处受伤。
2、潘*怀对申请人殴打是蓄谋已久。当日潘*怀一开始和案外人韩*平在一起,在韩*平离开后开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殴打持续一分钟。在韩*平发现申请人被殴打后,赶紧回来拉开潘*怀,此时申请人一直捂着自己头部的双手才得以释放,在挥舞阻挡拳头过程中方才刮到潘*怀面部。此时申请人只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被拉开后潘*怀一直叫嚣“我早就要打你了”“我就看你姓潘的不顺眼”“我挖了你家坟又怎样”,甚至因为申请人家只有两个女儿而辱骂申请人家“绝户”,这些话语韩*平和随后赶到的申请人丈夫都听到了,明显潘*怀对申请人是蓄意伤害。
3、潘*怀有使用器械进行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潘*怀被拉开以后,其喊来自己的爱人,并使用其爱人带来的钉耙对申请人进行扒打,若不是申请人丈夫奋不顾身上去拦阻,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如此,潘*怀还是用申请人的装满水的水壶向申请人头部甩打,所幸没有打中,但是潘*怀使用器械的伤害行为具有巨大的人身危害性。
4、申请人没有和潘*怀进行互殴的身体条件。申请人是一名农村妇女,身高不足160厘米。潘*怀身份证上年龄为82岁,是不符合事实的,村里人都知道那是被夸大的年纪,潘*怀身体健硕,身高170 厘米以上,并且能管理 20亩土地和十几亩鱼塘,足以说明潘*怀对申请人具有压倒性的身体优势。
二、潘*怀屡次违反治安管理法,仰仗有人能保护,越发嚣张。请领导检索一下关于潘*怀的报警记录,可以看到近年来潘*怀阻止他人葬礼索要钱财、毁坏他人田地房屋、侵占潘*光土地、殴打村民吕美云一桩桩一件件,皆是令人发指的行为,村民人尽皆知。但是每次,潘*怀仰仗自己虚假的年纪,砥实的关系都逃脱的法律的制裁。如此放之任之人心之向、律法之威皆荡然无存。
三、在本次纠纷中,怀远县公安局对潘*怀处罚明显过低,对申请人处罚明显过高。潘*怀触犯了多项治安管理法规:潘*怀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潘*怀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潘*怀公然侮辱辱骂他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潘*怀使用器械伤害他人,应当加重处罚;潘*怀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加重处罚。
综上,申请人对怀远县公安局调查和讯问不负责任态度非常不满意,故特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以及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对申请人潘*环行政处罚的事实及依据。
2023年6月20日14时许,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姚山村,潘*环与潘*怀因琐事发生打架,打架中潘*环与潘*怀相互殴打,潘*环致潘*怀脸部受伤。因潘*环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潘*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
二、我局对申请人潘*环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2023年6月20日14时许,第三人潘*怀与村民韩道平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姚山村路聊天,申请人潘*环在距离潘*怀三四米处路边揉芝麻秸,后潘*怀驾驶拖拉机途经此地,压到潘*环芝麻秸,后潘*怀停下车辆,责问潘*环“你想怎么搞的”,潘*环与潘*怀言语不合发生互殴,互殴中潘*环抓伤潘*怀胸部、脸部等部位。上述申请人潘*环殴打潘*怀的违法事实有潘*环、潘*怀的陈述和申辩,证人韩*平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系因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第三人潘*怀82周岁,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申请人潘*环殴打年满六十岁以上的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潘*环予以行政处罚,可见我局对申请人潘*环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处罚适当,更没有实际调查就妄下结论,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第三人潘*怀对其殴打是蓄谋已久”,也不存在“潘*怀使用器械对其伤害”的事实。另外申请人所谓“没有主动殴打故意,不具有互殴身体条件等理由”均不是阻却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法定理由。
三、我局对申请人潘*环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受理,2023年7月18日延长办案期限,我局经依法调查审核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综上,我局对申请人潘*环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我局对申请人潘*环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我局对申请人潘*环行政处罚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对申请人潘*环具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潘*环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怀远县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潘*环与第三人潘*怀同为怀远县白莲坡镇姚山村村民,2023年6月20日14时许,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姚山村田地,潘*环与潘*怀因琐事发生打架,打架中申请人潘*环与第三人潘*怀相互殴打,申请人潘*环致第三人潘*怀脸部受伤。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潘*环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潘*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权利义务告知书、被侵害人在被申请人对其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和指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其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形成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人口信息材料、延长办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潘*环与第三人潘*怀同为怀远县白莲坡镇姚山村村民,2023年6月20日14时许,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姚山村田地,潘*环与潘*怀因琐事发生打架,打架中申请人潘*环与第三人潘*怀相互殴打,申请人潘*环致第三人潘*怀脸部受伤。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被申请人对其询问时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询问时的陈述和指认、被申请人对现场证人询问时形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 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综合双方打架发生的原因、情节、后果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的量罚并无不当,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申请人请求依据其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怀公(白)行罚决字〔2023〕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