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司法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27 15:55 来源: 怀远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非涉密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司法行政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群众查阅。还通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或利用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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