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怀远县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怀远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怀远县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档案局、县密码管理局、县国家保密局、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县新闻出版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驻怀及垂直单位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局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荆山镇、榴城镇、白莲坡镇、常坟镇、唐集镇、万福镇、兰桥镇、徐圩乡、龙亢镇、河溜镇、淝南镇、褚集镇、双桥集镇、淝河镇、古城镇、包集镇、陈集镇、魏庄镇、白乳泉街道、望淮街道、引凤街道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怀远县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