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统计局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4 14:57 来源:怀远县统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我局应在决策前通过听证座谈,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全系统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系统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统计法,统计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人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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