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统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14 15:21 来源: 怀远县统计局 浏览量:212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促进县统计局全体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各科室行使职能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被有关部门问责追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职权职责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所属科室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服务对象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应当场办理故意不当场办理;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办理;
(四)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
(五)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六)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服务对象补办手续;
(七)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八)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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