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进行审核。
第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工作内容是:了解掌握局机关各股室、普查中心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提醒局机关各股室、普查中心加强信息公开。根据局政务公开专题网页栏目更新维护情况填写工作单,经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后,指定有关处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丰富完善专题网页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机关各股室、普查中心应积极支持配合,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对拟公开信息中含有少量不宜公开的内容时,应进行加工整理,屏蔽敏感内容,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不得以信息内容敏感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敏感内容较多,难以区分加工或区分加工后影响信息内容准确性的除外。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单办理流程是:局办公室编写拟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办结归档。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注明拟公开的信息名称、公开栏目、完成时限等要求,便于审核。
第六条 对拟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局机关各股室、普查中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单制度》情况,作为局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