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专项资金标准
主管部门 | 项目 | 政策依据 | 分配对象 | 分配标准 | 咨询电话 | ||||
一级 | 二级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到人 | 一级因战124410元/年,因公118250元/年,因病112250元/年; 二级因战112590元/年,因公104700元/年, 因病98900元/年; 三级因战98780元/年,因公91130元/年, 因病83760元/年; 四级因战80970元/年,因公71740元/年, 因病64700元/年; 五级因战63240元/年,因公54270元/年, 因病49470元/年; 六级因战49400元/年,因公45890元/年, 因病38040元/年; 七级因战36870元/年,因公32380元/年; 八级因战23280元/年,因公20910元/年; 九级因战19330元/年,因公15240元/年; 十级因战13580元/年,因公11390元/年 |
一级因战124410元/年,因公118250元/年,因病112250元/年; 二级因战112590元/年,因公104700元/年, 因病98900元/年; 三级因战98780元/年,因公91130元/年, 因病83760元/年; 四级因战80970元/年,因公71740元/年, 因病64700元/年; 五级因战63240元/年,因公54270元/年, 因病49470元/年; 六级因战49400元/年,因公45890元/年, 因病38040元/年; 七级因战36870元/年,因公32380元/年; 八级因战23280元/年,因公20910元/年; 九级因战19330元/年,因公15240元/年; 十级因战13580元/年,因公11390元/年 |
0552-8212114 |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属 3949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元/年 |
烈属 3949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元/年 |
0552-8212114 |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人伍2488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人伍24080元/年 建国后人伍 23900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人伍2488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人伍24080元/年 建国后人伍 23900元/年 |
0552-8212114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450元/年 | 9510元/年 | 0552-8212114 |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 0552-8212114 |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部分烈士子女,到人 | 8280元/年 | 8280元/年 | 0552-8212114 | ||||
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民优字〔2009〕71号)、《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7〕39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到人 |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达每人380元/年 | 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工伤医疗补助费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一、按一定比例报销: 1、在乡复员军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在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80%给予补助。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其他参试退役军人在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70%给予补助。 3、“三属”人员在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60%给予补助。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可报部分和起付线一并纳入可报销范围按50%给予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每人每年300元定额补助。 |
0552-821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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