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退役军人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电视、公众号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二)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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