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和安徽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17:53 来源: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中央和安徽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中央和安徽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际,制定了《中央和安徽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和安徽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指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精神卫生、慢性非传染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地方以及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环境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要加强对基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强化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级各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本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监管制度,按照本省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并自查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对上一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建立日常工作督导机制、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和项目奖励制度。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按照“上年足额预拨、次年据实清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的,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批准,可调整用于与重大公共卫生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五章 项目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年终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要对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机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资金运转、质量控制及工作效果等,实行平时督查和年度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拨款与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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