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发〔2020〕5号)精神,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蚌埠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蚌财绩〔2020〕359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26日
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引导我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县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主要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指标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的范围规模、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绩效信息公开。主要考核重点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分100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对象自评。每年度终了,县级部门、乡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相应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复评。县财政局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县级部门、乡镇财政部门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县级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对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县级部门预算、县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乡镇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乡镇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