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5:04 来源: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发〔20205号)精神,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蚌埠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蚌财绩〔2020359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财政局

                                                                                         20201226

 

 

 

 

 

 

 

 

 

 

 

  

       


怀远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和引导我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县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主要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指标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的范围规模、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绩效信息公开。主要考核重点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分100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对象自评。每年度终了,县级部门、乡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相应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于次年1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复评。县财政局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县级部门、乡镇财政部门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县级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对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县级部门预算、县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乡镇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乡镇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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