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卫健委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2 15:01 来源: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卫健委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健系统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管理,促进卫健系统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确保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信息审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信息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先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是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存在虚假不完整信息、严重错别字,错敏词等问题。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在信息公开审核表拟稿股室一栏签字;

(二)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九条 本单位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卫健委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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