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对象认定及2023年救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认定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户籍在我县。
7.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从鉴定当年起,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二、2023年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800元/月/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620元/月/人。一级、二级、三级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分别为520元/月/人、390元/月/人、260元/月/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