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省、市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县计生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原《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时间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如果市民朋友们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邮箱(hyxwjwjtfzg@126.com),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蔡长明,联系电话:0552-8212076
2023年1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省、市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县计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
1.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所需经费,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放;夫妻只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乡镇预算安排。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时按按退休前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企业独生子女领证户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纳入改制成本予以兑现;未享受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已改制、破产的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破产或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推行奖(特)扶提标扩面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将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奖励扶助金标准按照省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2.提高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提高特别扶助对象县级标准,自2023年起,实行扶助标准按10%动态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具体参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怀政办〔2022〕45号)执行。
3.扩大特别扶助金覆盖面。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和子女死亡家庭纳入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按当年特别扶助对象标准的50%发放(不包含省提标金额)。每年随特扶金变化而调整,直至发放人员年龄与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接轨,以后按正常特扶金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具体参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怀政办〔2022〕45号)执行。
4.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为三等及以上的,从鉴定当年起,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三、落实计生家庭优惠政策
1.养老保障优待。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等计生家庭,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夫妻(女方满49周岁)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县乡养老机构要优先为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对象,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对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优先安排,并适当减免费用。
2.医疗保障优待。农村独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女儿(至16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农村独男领证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儿子(至16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政府垫交一半。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社会救助优待。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5.利益分配优待。独生子女领证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偿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6.其他支持优待。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慢性病救助、特扶保险等四个方面的关怀行动。
2.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对当年新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计生困难家庭(农村建档立卡户、城市低保户的家庭)实施“特殊救助”,由人口基金给予2000元的救助。
3.县人口基金每年一次性救助手术并发症患者6000元。
4.县人口基金为计生家庭办理综合保险,每年最高保额10万元。为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按户进行不低于5元的补助。
5.县妇计中心免费为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免费向登记结婚对象赠送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6.乡镇卫生院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健康基金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据实补助。具体参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怀政办〔2022〕45号)执行。
8.每年春节前组织一次对计生失独家庭及计生空巢老人帮扶慰问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组织动员、政策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咨询。
(三)健全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要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纳入经常性机制。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上述资金,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本意见明确规定的,其余均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各乡镇、街道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做好优待对象资格确认、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政策实施办法,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怀政秘﹝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和过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省、市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县计生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原《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3年11月17日,县卫生健康委党委会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四个部分:一是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二是推行奖(特)扶提标扩面;三是落实计生家庭优惠政策;四是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涉及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21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