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卫健委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服务类别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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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受理前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8011421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根据网站公示信息,联系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评审,出具结果 | 申请人与受托机构自行商定 | 保留事项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受理前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8011421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根据网站公示信息,联系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评审,出具结果 | 申请人与受托机构自行商定 | 保留事项 |
3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受理前 | 具有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2号令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取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8011421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根据网站公示信息,联系体检机构开展体检,出具体检结果 | 申请人与受托机构自行商定 | 保留事项 |
4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受理前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省卫健委 | 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011221 | 不涉密 | 告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 | 申请人与受托机构自行商定 | 保留事项 |
5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 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前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监督电话:0552-8011421 | 不涉密 | 行政机关根据网站公示信息,按程序进行招标或询价,中标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申请人与受托机构自行商定 | 保留事项 |
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受理前 |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8011421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根据网站公示信息,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出具结果 | 申请人与受托机构自行商定 | 规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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