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4 18:47 来源: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怀远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7项,项目名称: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

一、监管任务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怀远县文广旅新局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的监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说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二)应单位、个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包括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审核);告知行政审批事项利害关系人;通过后报送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对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许可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管措施

(一)建立监管档案

县文广旅新局建立监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档案,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情况,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二)社会监管

县文广旅新局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三、责任追究

单位、个人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审核转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转报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审核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核转报申请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审核转报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单位、个人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审核转报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主要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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