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包集镇成功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9 来源: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2〕F-000007

 

 

 

当事人:怀远县包集镇成功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TRDHN6X

经营者艾艳艳 

住所: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包集中学西南北路路口东5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0月11日10时25分,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向艾艳艳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包集镇成功书店检查,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检查中发现书架上摆放四本《司马彦字帖-格言警句》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本次检查至2022年10月11日10时40分结束。

当事人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2〕C-00179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艳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怀远县包集镇成功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怀远县包集镇成功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4本。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2年11月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