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古城镇精饰缘文具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9 15:24 来源: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怀远县古城镇精饰缘文具店(赵生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RXR9Y

经营者:赵生记 

住所怀远县古城镇三岔路农贸市场内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2月20日15时05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传峰(12050121007)、胡丰(12050121003)、秦臻(12050121001)向赵生记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古城镇精饰缘文具店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店内货架上摆放大量出版物,未发现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证实尚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3年02月20日15时25分结束。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3〕C-00000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2份。

4、赵生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怀远县古城镇精饰缘文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出版物132本。

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长,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告知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办理。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标准。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依法取缔,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32本。2、罚款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3月0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