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天辰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文综罚字〔2023〕F-000004号
当事人:怀远县天辰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2MTQR440
投资人:陈雪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唐集街道怀唐路7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3月01日15时00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丰(12050121003)、秦臻(120501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天辰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本次检查于2023年03月01日15时20分结束,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3〕C-00003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陈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怀远县天辰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怀远县天辰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本项法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