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淝南乡晓红文体百货店)

发布时间:2024-01-04 10:31 来源: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综罚字〔2023〕F-000025号

 

 

当事人:怀远县淝南乡晓红文体百货店李利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KWCC2E

经营者:李利侠

住所怀远县淝南乡双沟村双沟中学南60米 

2023年12月07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淝南乡晓红文体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15本《帮你学同步作文》,未发现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尚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15本《帮你学同步作文》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2023年12月12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1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2023年12月22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字〔2023〕C-00240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李利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淝南乡晓红文体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帮你学同步作文》出版物15本。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 

经过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所得。

202312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5),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2.责令关闭。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1月0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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