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飞翔网吧)

发布时间:2024-01-04 10:34 来源: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3〕F-000023号

 

 

当事人:怀远县飞翔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9108845N

投资人刘怀芳 

住所:安徽省怀远县榴城禹都华庭39号楼S103-104 

2023年11月20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发现有一人在28号机位睡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对该人现场询问得知,此人姓名田**,今年13岁,家庭住址蚌埠市梅桥镇**村,身份证号码3403112010*****28。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3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出具田紫薇的户籍证明,证实田紫薇属于未成年人。2023年12月19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投资人刘怀芳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刘怀芳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3〕C-00240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刘怀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飞翔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怀远县飞翔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蚌埠市公安局出具田紫薇的户籍证明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扰乱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人数3名以下(不含本数)、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的处罚标准。

202312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3),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公共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1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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