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怀远县文化体育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20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怀远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 3.违法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3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 怀远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 3.违法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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