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4-05-16 10:39 来源: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当事人: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2T7KH40U

法定代表人:赵*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盛世豪庭7号楼S113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中共怀远县委宣传部2024年3月31日发布2024年第59期的每日舆情,称媒体报道车载小学生春游遇查,12台大巴车中有3台无营运资质,后经核实3月28日怀远县白莲坡镇启明学校委托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组织师生乘坐7辆大巴赴合肥科技馆举行研学活动,其中皖C58996和皖C05766未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皖CC6077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在蜀山高速入口被合肥市交通执法查处。

2024年04月02日,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2024年04月06日立案调查。

2024年04月12我单位收到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对蚌埠市地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2024年04月30办案人员对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共怀远县委宣传部2024年第59期的每日舆情;

    2、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37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3、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调查询问笔录》;

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对蚌埠市地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CC607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赵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怀远县启明学校“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研学活动合同;

10、产品架构书;

11、旅游客运包车合同复印件;

当事人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参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4元

2024050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8),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蚌埠风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2、罚款7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罚款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5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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