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新潮网吧)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17号
当事人:怀远县新潮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691065910
投资人:贺小四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朱疃街
2024年09月25日,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新潮网吧检查,该营业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营业场所内所有电脑均未安装《翔天净网》软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当事人涉嫌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142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贺小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新潮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怀远县新潮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由于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本条法规,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2的免罚情形。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怀远县淮海路行政执法局四楼
联系人:胡丰(12050121003) 联系电话:0552-8016714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