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榴城镇乐墨百货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14号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镇乐墨百货店(常健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WG7TU6A
经营者:常健生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商住小区22号住宅楼S111
2024年06月28日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胡丰(12050121003),秦臻(120501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榴城镇乐墨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有1本《小天才描红练习本-拼音描红2》和2本《儿童启蒙知识丛书-10以内加减法》,印刷粗糙,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3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4年07月01日立案调查。
2024年07月01日,我单位把2本《儿童启蒙知识丛书-10以内加减法》出版物邮寄至文化发展出版社进行鉴定。把1本《小天才描红练习本-拼音描红2》出版物邮寄至安徽美术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4年07月24日,文化发展出版社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出具鉴定结果,认定2本《儿童启蒙知识丛书-10以内加减法》出版物为正版书。
2024年08月16日,安徽美术出版社给我单位出具鉴定结果,认定1本《小天才描红练习本-拼音描红2》出版物为正版书。
2024年09月10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榴城镇乐墨百货店(常健生)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常健生对该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榴城镇乐墨百货店(常健生)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86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证据图片3份。
4、常健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榴城镇乐墨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出版物3本。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经过调查询问,我机关确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4年09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3本出版物;2.责令关闭。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09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