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19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吴翠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7NMXY
经营者:吴翠红
经营场所: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夹山口路北
2024年10月18日,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和蚌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店内货架上摆放《阿衰》系列出版物138本,该批出版物均无版权信息,纸张粗糙,印刷模糊。执法人员出具相关文书,对该批138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吴翠红核对无误后在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使用《扫黄打非》APP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38本《阿衰》出版物进行ISBN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为《隐藏的图画》,证实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31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经营者吴翠红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吴翠红对该批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138本《阿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吴翠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165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编号为怀文综保字〔2024〕1018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证据图片6份。
4、吴翠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吴翠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
7、138本《阿衰》系列出版物。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吴翠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经过调查,我单位确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4年11月06日,我局向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吴翠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给予怀远县荆山张懿文具店(吴翠红)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2、罚款1000元;3、没收非法出版物138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