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

发布时间:2024-09-23 16:32 来源: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怀文综罚字〔2024〕F-000013

当事人: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QX4P20H

经营者赵恒芳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衙后街南侧书香园小区3号楼104 

2024年06月28日,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秦臻(12050121001),胡丰(120501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相关证照按规定悬挂,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摆放有MP3播放器,其中有一台MP3播放器外包装标明内附228首歌,执法人员对该台MP3播放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20240629日,执法人员对该台MP3播放器进行检查,确认该台MP3播放器内置内存卡储存有228首歌曲,均能正常播放。

20240701立案调查。

20240723我单位就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是否取得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发函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查询

2024081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给我单位复函,称未向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及自然人“赵恒芳”发放过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亦未收到当事人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20240911办案人员对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赵恒芳该台MP3播放器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4C-00085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给我单位出具协查复函1份。

4、证据图片6份。

5、赵恒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MP3播放器1台。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经过调查询问我机关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

202409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3),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怀远县乳泉龙门书店(赵恒芳改正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元;4.没收MP3播放器1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

2024年09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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