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杨美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9YQM2L
经营者:杨美红
经营场所:怀远县唐集镇中心街13号
2025年01月03日,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耿妹(12050121011),胡丰(12050121003),秦臻(12050121001)向杨美红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告知检查事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面发现新疆文化出版社系列出版物《口算题卡 100以内加减法》12本,《口算题卡 20以内进位、退位加减法》6本,两种共计18本,制作粗糙,印刷模糊。执法人员现场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上述两种共18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01月07日立案调查。
2025年01月13日,我单位把上述两种出版物各一册,邮寄至新疆文化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5年01月21日,新疆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单位复函,称我单位送鉴的2册图书不是新疆文化出版社正规出版、发行和印制的合法出版物。
2025年02月10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经营者杨美红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杨美红对上述两种共18本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杨美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5〕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新疆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回函1份。
4、证据图片3份。
5、杨美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出版物18本。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经过调查,我单位确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5年0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杨美红)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县唐集镇晨光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杨美红)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8本;2.罚款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