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文旅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谋划,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七条 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第三方制作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主动公开。如需公开,应当从第三方授权发布的、已经公开的渠道获取。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公示栏、宣传版报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办公室接收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办公室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转送承办股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进行更改、补充,并说明理由。
(三)转送承办股室。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及领导审批结果,将申请转送相关股室承办;涉及多个承办股室的,相互协调配合办理。
(四)承办股室办理。对拟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认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
(六)审核签发。信息公开答复,一般由承办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签发。
第十一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三)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职责权限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说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