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

发布时间:2025-04-01 16:01 来源: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怀文综罚字〔2025F-000005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崔北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50K1X2

经营者崔北艳 

经营场所怀远县榴城远大未来城2号商住楼B117 

20250218日,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崔北艳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告知检查事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面发现人民教育出版社义务教育教科书《七年级下册 地理》1本,《七年级下册 生物学》2本,《九年级下册 化学》2本,制作粗糙,印刷模糊。执法人员现场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上述三种中学教科书共计5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0219立案调查。

20250220我单位把人民教育出版社义务教育教科书《七年级下册 地理》1本,《七年级下册 生物学》1本,《九年级下册 化学》1本寄到人民教育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50303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复函,称我单位送鉴的《七年级下册 地理》和《九年级下册 化学》这两种中小学教科书不是本社出版发行印刷的正版图书。

20250318办案人员对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崔北艳经营者崔北艳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崔北艳对上述三种中学教科书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5C-00013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回函1份。

4、证据图片5份。

5、崔北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崔北艳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崔北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8、中学教科书5本。

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六十五第七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调查,我单位确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部分  涉及 制、发 序号11“印刷、发行单位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503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5),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崔北艳改正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县榴城北艳梦想书店崔北艳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学教科书5本;2.罚款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

2025040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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