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怀文综罚字〔2025〕F-000006号
当事人: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21583223
法定代表人:许柳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307省道及三桥路西南角处
2025年03月13日14时58分,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耿妹(12050121011),胡丰(12050121003),秦臻(12050121001)向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告知检查事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店内摆放的出版物进行检查,发现《福尔摩斯探案集》系列书籍45本,字迹模糊,印刷粗糙;《学前必备专项训练》系列书籍54本,无版权页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上述两种共99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本次检查至2025年03月13日15时20分结束。
2025年03月17日立案调查。2025年03月17日,我单位把《福尔摩斯探案集》第1-10册,邮寄至武汉大学出版社进行鉴定。2025年03月27日,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单位复函,称我单位送鉴的《福尔摩斯探案集》第1-10册,纸张材料、成品尺寸与我社印装单不符,为非法出版物。2025年04月01日,我单位把武汉大学出版社《福尔摩斯探案集》系列书籍45本和文化发展出版社《学前必备专项训练》系列书籍54本送至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是否为非法出版物。2025年04月03日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给我单位出具《出版物鉴定书》(蚌新鉴定【2025】10号),鉴定意见为上述送鉴样本均为非法出版物。2025年05月19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静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李静对上述两种共99本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对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经过计算,《福尔摩斯探案集》系列书籍45本,每本售价8.8元,金额共计396元。《学前必备专项训练》系列书籍54本,每本售价9.8元,金额共计529.2元。我机关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25.2元。
经过计算,《学前必备专项训练》每本进货价为7.58元,每本售价9.8元,一共销售6本,我机关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32元。
现已查明: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怀文综检字〔2025〕C-00031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回函1份。
4、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版物鉴定书》1份。
5、证据图片6份。
6、童悦书店销售出库单1份。
7、许柳和李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出版物99本。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 出版类序号6“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5年06月0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综上,决定责令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99本;2.没收违法所得13.32元;3.罚款4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0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