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飞翔网吧)
皖蚌怀文综罚字〔2025〕F-3号
当事人:怀远县飞翔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9108845N
投资人:刘怀芳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华庭39号楼S103-104
2025年06月03日13时00分,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告知检查事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检查中发现19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检查人员对该人现场询问得知,此人姓名贾XX,未满18岁。检查人员让贾XX现场填写《证据提取单》,让现场负责人毛梦婷签字确认。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5年06月03日13时25分结束。
2025年06月0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蚌埠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调取了贾XX的《户籍证明》,显示贾XX是未成年人。
2025年06月06日立案调查。
2025年06月12日办案人员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投资人刘怀芳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刘怀芳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皖蚌怀文综检字〔2025〕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贾XX《户籍证明》1份。
2、刘怀芳《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证据图片3份。
4、刘怀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怀远县飞翔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怀远县飞翔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过调查,我单位认定违法所得为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5年0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怀文综罚告字〔2025〕F-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责令怀远县飞翔网吧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怀远县飞翔网吧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06月27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