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飞越时空网吧)
皖蚌怀文综罚字〔2025〕F-4号
当事人:怀远县飞越时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QYET1T
投资人:张林芳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新河花园A区七号
2025年06月30日,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告知检查事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怀远县飞越时空网吧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检查中发现21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检查人员对该人现场询问得知,此人姓名邵XX,但是查看收费系统发现21号机位登记的身份信息为陈XX,检查人员填写相关文书让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025年07月03日立案调查。
2025年07月1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现已查明:怀远县飞越时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皖蚌怀文综检字〔2025〕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4份。
4、张林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怀远县飞越时空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怀远县飞越时空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当事人已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本项法规。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九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第一次违反法规,给予警告”的相关规定。
2025年07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怀文综罚告字〔2025〕F-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07月28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