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宁疗护按床日收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生存质量,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78号)和蚌埠市卫健委《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老龄办〔201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面做好我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范围
(一)保障范围。全市参加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参保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二)试点机构。暂选定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经开区湖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固镇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四家医疗机构,分别设置床位10张、6张、6张和3张,试点开展我市安宁疗护医保按床日收付费工作。
(三)服务内容。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宗旨,严格按照《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和《蚌埠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要求,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患者在安宁疗护期间,试点医疗机构不再为其开展手术、创伤治疗、放化疗等治疗性医疗服务。
二、医保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医保准入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试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安宁疗护收治和服务准入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向审批机构申请科室、床位等设置,并实名制报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同意。经医保备案同意的,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收治安宁疗护患者,执行按实际收治床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各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对照《蚌埠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等标准对患者进行初次评估,经评估符合准入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安宁疗护服务,安宁疗护按床日收付费待遇享受期为90日(含90日);患者实际住院时间超过90日(不含90日)的,各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要对患者进行二次评估,经二次评估符合准入条件的,继续按规定享受安宁疗护服务,安宁疗护按床日收付费待遇二次享受期为30日(含30日)。
(二)医保退出
参保患者自愿退出安宁疗护、实际住院超过120日(含120日)、因病情需要退出安宁疗护等情况下,参保患者当次住院费用退出按床日收付费,仍按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结算方式结算。
三、定额标准与支付比例
(一)定额标准
1.安宁疗护医保结算周期内,患者住院天数不超过90日(含90日)的,医保支付定额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2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 28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40元/床日。
2. 安宁疗护医保结算周期内,患者住院天数累计超过90日(不含90日),但不超过120日(含120日)的,医保支付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256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 224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92元/床日。
(二)支付比例
安宁疗护床日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参保患者个人自付两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额=床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医保支付比例;患者自付额=床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个人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支付额与个人负担额之和与当次住院实际费用间如有差额,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房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75%、85%、90%,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是25%、15%、1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房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65%、75%、80%,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是35%、25%、20%。
安宁疗护患者床日标准内个人自付金额,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公务员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障。
(三)年度限额
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实行“双定额”算法。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总床日年度最高限额,按医保部门核定的安宁疗护支付床位数乘以365计算,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总床日确定;高于最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以上费用纳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指标范围管理。
(四)标准调整
安宁疗护收付费定额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支付范围等指标,市级医保部门将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后每个病人的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数,不得超过该病人按普通住院政策计算的医保基金报销金额。
四、就医管理
(一)符合《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并自愿接受安宁疗护的患者,由收治医院安排医疗、护理、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与患者和(或)患者 监护人进行沟通,充分告知安宁疗护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医保支付等,并与患者或患者监护人签订《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
(二)安宁疗护试点医院应当为参保患者提供安全、整洁、 舒适的就医环境,提供合理、规范的诊疗服务。在诊疗护理过程 中严格按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 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患者医疗需求,不额外增加参保人员 的医疗负担。
(三)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应切实履行《蚌埠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符合《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并自愿接受安宁疗护的患者,可纳入按床日收付费结算模式;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建立严格的出入院及诊治 标准,遵守《蚌埠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确保上传医保系统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监管;
3.不得出现挂床、分解住院、人为延长住院日等现象;
4.不得减少《蚌埠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中包含的诊疗项目和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
5.不得将《蚌埠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包含的医疗费用通过外购处方、 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6.不得将非安宁疗护病种患者按安宁疗护病种收治;
7.安宁疗护试点医疗机构对病情明显好转或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必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8.不符合《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规定标准收治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处理。
(四)安宁疗护试点医院应当按诊疗实际,准确上传参保患者住院第一诊断及ICD-10编码(以出院诊断为准),并及时、 准确完成医保对账工作。
四、其他
为全面做好我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有力保障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镇痛、麻醉等药物临床应用。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蚌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
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6日
附件:
蚌埠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减少无意义的过度治疗,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高终末期患者的生存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的离世,按照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精神,制定本收治准入标准(试行)。
二、适用范围
蚌埠市辖区内开展安宁疗护工作试点的各医疗机构。
三、收治准入标准
(一)医疗机构病房收治准入标准
凡诊断明确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不能治愈,属不可逆转的慢性疾病终末期,预期存活期小于6个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且按照《蚌埠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附件1) 、《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评估,原则上得分小于50分者方可收治。
1.晚期终末期恶性肿瘤患者,预估患者生存期越短、症状越明显,优先考虑收治;
2.两个以上重要器官持续衰竭的高龄(≥80岁)老衰患者;
3.严重失能失智终末期(生存期评估≤20分)患者;
4.其他疾病失代偿期(不可逆转)患者。
(二)医疗机构安宁疗护居家服务准入标准
当前居住在本医疗机构辐射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具有相应户籍居住证的晚期恶性肿瘤或慢性疾病终末期患者。恶性肿瘤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明确病理学诊断或明确影像学诊断。
1.根据病情评估,患者的生存期为12个月之内。患者生存期越短,症状越明显,优先考虑;
2.有服务需求,自愿接受安宁疗护居家服务协议的患者;
3. 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70分以下;
4.确定癌性疼痛患者。
符合收治准入标准或符合居家服务准入标准并自愿接受安宁疗护(放弃过度治疗)的患者,由试点医疗机构安排医疗、护理、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沟通,充分告知安宁疗护的内容、方式,并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附件3)。
附件:1.蚌埠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
2.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
3.蚌埠市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
附件1:
蚌埠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
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
序号 |
评估病情项目 |
级差比例 |
评估时间 |
||||||||
100% |
50% |
30% |
20% |
10% |
入院 |
一周 |
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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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摄入 |
平时正常量 18 |
平时半量以下 9 |
少量流质 5 |
少量啜饮 3 |
★仅口唇囫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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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体能生活 |
自主行走 全自理 18 |
搀扶走大部分自理 9 |
大多卧床 自行用餐 5 |
卧床能坐靠 能交流 3 |
★仅能肢体徐动、吞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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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龄(岁) |
<50 10 |
50-69 5 |
70-79 3 |
80-90 2 |
>9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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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呼吸次/分 |
正常 10 |
活动后气促 5 |
平卧时气促 3 |
★>30或<10 2 |
#张口点头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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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神志 |
正常 10 |
淡漠眼神呆滞 5 |
嗜睡或烦躁 3 |
★浅昏迷 2 |
#深昏迷或见“回光返照”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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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血压收缩压 |
正常 6 |
<平时值20% 3 |
<100mmhg 2 |
★<80 mmhg 1 |
#<70mmhg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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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脉搏次/分 |
正常 6 |
>100或不齐 3 |
>120或<60 2 |
★>160或<50 1 |
#<45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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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养状态 |
无消瘦 6 |
略有消瘦体重下降>10% 3 |
轻度消瘦体重下降>20% 2 |
中度消瘦体重下降>30% 1 |
重度消瘦体重下降>40%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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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脏器情况 |
无损伤 4 |
非重要脏器损伤 2 |
一个重要脏器损伤 1.5 |
二个重要脏器损伤 1 |
三个以上重要脏器损伤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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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体温腋下℃ |
正常 4 |
>37.1 2 |
>38 1.5 |
★>39或<36.3 1 |
#>40或<36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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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尿量ML/日 |
正常 4 |
略减>700 2 |
减少>400 1.5 |
★少尿<400 1 |
#无尿<100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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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肿 |
无 4 |
下肢水肿 2 |
全身水肿 1.5 |
伴胸.腹水 1 |
胸.腹水伴呼吸限制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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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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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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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表中含“★、#”格为限定警示指标内容,符合“★”内容3项以上者或符合“#”2项以上者,可确定病情已进入濒临死亡阶段,预计生存期约在3天。
2.重要脏器指对生命延续有明显影响的脏器,如心、肝、肺、肾、脑,损伤包括脏器转移和/或功能衰(减)竭。
3.血压的平时值指发病以前,血压在同样条件下的平均测值(3次以上)。
4.“回光返照”指患晚期癌症或其他衰竭性疾病的病人,在临终弥留时,出现短期的“食欲增加、精神亢奋、神智转清、开口说话、思维清晰、肢体徐动”等现象,约1-3天后病情急转,出现死亡。
5.“下肢水肿”指腿、足部任一侧、段的水肿;“胸腹水伴呼吸限制”指大量胸、腹水时引起呼吸困难。
6.对于疼痛比较明显,自行口服止痛药效果不明显的患者,分数大于50分,也列入收治对象。须经专家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
评估方法:
病房专职护士经过培训掌握评估表评估方法,由专职护士按项逐条打分,评估时间是入院当日、入院后1周、入院后1个月,以后每满1个月再评估。入院评分<25分,每3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d;入院评分25-35分,每2.5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d;入院评分36-50分,每2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d;入院评分>50分,每1分预计生存时间为1d。如出现警示标识内容,符合“*”内容3项以上或符合“#”2项以上,预计生存1~3d。
评价标准:
计算预期生存时间与实际生存时间的符合率:理想符合指(预期生存天数与实际生存天数之差)/预期生存天数≤±50%;±51%~±70%属于大致符合;≥±71%属于不符合。晚期肿瘤患者的临终阶段指患者不可避免死亡,预计生存时间在3个月以内。
如何提高他们有限生存时间内的生命质量,帮助其减轻疼痛,安详离开人间是舒缓疗护团队的主要任务。首先必须了解病情,评估他们有限的生存时间,根据入院评估制定舒缓疗护方案。在患者于入院当日、入院后1周、入院后1个月分别进行评估。
实际生存时间和预期生存时间误差≥71%者,被认为符合度不理想,主要见于肝癌、肺癌、肾癌等,可能与这类患者临床上经常会有突然的预想不及的事件发生,影响评估结果。
在评估时应注意:该评估表建立在缓和医疗的基础之上;入院患者如病情不稳定,需待病情症状改善后再进行评估;注意评估警示标志的假象,如高热、感染、脱水、颅内压增高等症状。
附件2:
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
体力状况 |
评分标准 |
正常,无症状和体征 |
100分 |
能进行正常活动,有轻微症状和体征 |
90分 |
勉强进行正常活动,有一些症状或体征 |
80分 |
生活能自理,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作 |
70分 |
生活能大部分自理,但偶尔需要别人帮助 |
60分 |
常需要人照料 |
50分 |
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特别照顾和帮助 |
40分 |
生活严重不能自理 |
30分 |
病重,需要住院和积极的支持治疗 |
20分 |
重危,临近死亡 |
10分 |
死亡 |
0分 |
患者得分越高,健康状况越好,越能忍受治疗给身体带来的副作用,因而也就有可能接受彻底的治疗。得分越低,健康状况越差,若低于60分,许多有效的抗肿瘤治疗就无法实施。
附件3:
蚌埠市安宁疗护知情协议书
患者(监护人):
您在我们详细解释说明以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
一、安宁疗护是缓和医疗措施及护理方法,尽可能缓解患者身心痛苦,并提高生存质量。 (□是 □否)。
二、安宁疗护以完整的医疗团队,如医师、护士、社工、志愿者、宗教人员等,提供患者及家属所需要的照顾。
(□是 □否)。
三、为避免增加患者临终时折磨及痛苦,因此您同意放弃:
□ 胸外心脏按压 □ 静脉补液
□ 强心药物 □ 气管插管及切开通气
□ 呼吸兴奋剂 □ 电除颤
□ 升血压药物
四、为了使安宁疗护团队能够给患者及家属提供更完善的医疗和照顾,请患者(监护人)务必做到:
1.患者确定知道自己的病情及严重程度:(□是 □否);
2.患者自愿接受临终关怀安宁疗护模式:(□是 □否);
3.家属自愿接受临终关怀安宁疗护模式:(□是 □否);
4.在患者住院期间,家属和亲友应共同参与照顾、关心患者:(□是 □否)。
五、作为安宁疗护病房,我们主要收治预期生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各种疾病的晚期患者。预期生存期三个月以内为
临终患者;若住院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患者病情又相对稳定,则患者(监护人)须配合转为姑息治疗;若病情继续稳定,则患者(监护人)须配合转入医疗条件好的养老院或居家。
(□是 □否)。
六、在患者住院期间,由于医院管理或患者病情发生变化而进行床位变动,患者及家属须配合。(□是 □否)。
患者/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医疗机构签字(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