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政策问答(三)
1.用人单位参保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8.4%(含生育保险)的比例、其他用人单位按照8.8%(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缴纳。
2.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用时,为什么包括生育保险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为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基金共济能力,确保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3.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如何缴纳?
答: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2%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具体标准每年另行公布,2022年职工个人暂时缴费标下限为3429.11元/月,上限为17925.42元/月。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单建统筹模式,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6%的比例缴纳。具体标准每年另行公布,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暂为227元/月(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21元/月)。
5.职工医保是否有最低缴费年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医保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累计缴纳医保费的时间,必须男性满30年和女性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按国家政策办理过招用工手续的职工,其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视同医保的缴费年限。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照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费用,退休后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