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梳理!事关职工医保(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04-03 08:47 来源: 怀远县医保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高于省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当年新建用人单位增加或者减少参保职工的,单位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单建统筹基金模式参保,由个人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的费率之和确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单位缴费费率为 8.4%,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 8.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2%。本办法实施前,以单建统筹基金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仍为 6.8%。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保费。

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必须男性满 30 年、女性满 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年龄数。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0 年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现役军人随迁的由部队提供医疗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跨制度从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不计入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不再执行。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同时办理参保状态变更,在变更为退休状态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照申请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职工代缴补缴费用,补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未一次性补足的,应当继续按在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医保费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并办理参保状态变更后再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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