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梳理(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3-04-14 08:52 来源: 怀远县医保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已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先中止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再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对职工医保待遇未生成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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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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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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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断缴费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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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接续参保手续,根据中断缴费时间,设置相应待遇等待期。

(一)制度内中断接续。
1.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 2 个月的,按照规定办理补缴到账后,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 2 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自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设置 6 个月待遇等待期。
3.在本市办理用人单位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职工,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自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设置 6 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跨制度中断接续。
参保人员已连续 2 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自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或者连续参加基本医保未满 2 年的,在用人单 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 6 个月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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