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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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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
索
引
号:
11340321MB1553395U/202304-00011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怀远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04-24 09:04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4-24
名 称:
医保政策梳理(第五期)
关
键
词:
政策梳理
索
引
号:
11340321MB1553395U/202304-00011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怀远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04-24 09:04
名 称:
医保政策梳理(第五期)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4-24
文 号:
关
键
词:
政策梳理
医保政策梳理(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3-04-24 09:04
来源: 怀远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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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建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构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共济(以下简称门诊共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以及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按规定结转使用或继承。参保人员因就业状态变化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参保关系转移。
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2%。灵活就业人员和单建统筹基金模式参保职工,参保状态为在职职工期间不设立个人账户。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4.职工个人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个人缴费;
5.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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