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梳理(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3-04-28 09:06 来源: 怀远县医保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补充医疗保险

                                           一、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享受七及支付限额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制度,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医保一致。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 9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 34 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筹资范围


本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月足额缴费。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筹资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筹资标准按省平均工资的 0.35%计算,其中单位缴纳 0.22%,个人缴纳 0.13%。灵活就业人员(含已办理退休状态变更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务员个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慢特病费用),在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比例支付,设定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具体报销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每月由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缴纳,个人不缴纳。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医保政策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由其所在单位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缴纳基本医保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其中总量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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