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关于做好2023年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款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12 09:14 来源: 怀远县医保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根据怀远县医疗保障救助实施办法》(怀医保2023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本次发放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2023年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款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认真研读,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 2023 1013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反馈至县医保局邮箱。

联系人:朱琪

联系电话:0552-2225508

邮箱:hyxybjbgs@163.com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款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912

 



附件1:

 

关于《关于做好2023年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款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实施背景

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医保局文件精神,根据怀远县医疗保障救助实施办法》(怀医保202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救助款发放实际,发挥医疗救助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情况

符合我县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向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申请低收入人口认定(包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向县医保局推送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增及减少的低收入人口名单,医保部门负责在医保系统内对低收入人群做对应的标识

(一)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复审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已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依申请救助。

经村(社区)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公室;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在最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医保中心。

(二)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类外的低收入人口(包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认定后直接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和与之对应的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粮补卡复印件1份(如粮补卡非患者本人的需提供持卡人与患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公室进行申请,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在最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医保中心。

三)县医保中心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医保中心、各乡镇、村(社区)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医保中心将通过一卡通予以支付医疗救助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2

关于做好2023年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款发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怀远县医疗保障救助实施办法》(怀医保2023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医疗救助款发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医保局文件精神,发挥医疗救助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医疗救助适用于已参保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等。

(二)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

(三)补贴依据。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实施步骤

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申请低收入人口认定(包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每月5日前,向县医保局提供其认定的新增及减少的低收入人口名单。

(一)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复审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已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依申请救助。经村(社区)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依申请医疗救助材料清单)提交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公室;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在最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医保中心。

(二)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类外的低收入人口(包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认定后直接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和与之对应的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粮补卡复印件1份(如粮补卡非患者本人的需提供持卡人与患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公室进行申请,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在最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医保中心。

(三)县医保中心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医保中心、各乡镇、村(社区)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医保中心将通过一卡通予以支付医疗救助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信息共享,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乡镇(街道)负责调查、审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人员身份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严格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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