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怀远县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 08:48 来源: 怀远县医保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龙亢农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怀远县2023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远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怀远县民政局                   怀远县乡村振兴局

 

 

 

              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怀远县财政局                       怀远县教体局



    202397

 

 

 

 

 

怀远县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努力完成全民参保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关于印发蚌埠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319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随在本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县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县参保关系。

二、筹资标准

(一)2023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由中央、省分别补助512元、128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二)继续实施分类资助、补贴参保政策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19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90元;

上述三类人员(简称资助参保人群,下同)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4.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5.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居民医保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县财政全额补贴;

6.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居民医保,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县财政补贴一半,个人交一半。

上述三类人群简称补贴参保人群,下同,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相应标准给予对应补贴。

三、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

2023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91日至20231231待遇享受期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

动态参保

202411日开始参加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实行动态参保。

1.新生儿参保。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一周岁以内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50元、38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

2.务工人员参保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在2024229日前,可补办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411日至20241231

3.漏(断)保人员参保。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未参保的漏保、断保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当月7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二)特殊群体参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可动态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参保

学籍地在本市且为我县认定的资助、补贴参保人群的大学生,可以选择在我县参保,并向学校备案,以防止发生漏参保问题。

全面落实在本县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四、征缴方式及退费

(一)征缴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模式,积极推进医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

资助、补贴参保人群资格认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催报催缴,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资助、补贴参保人群应参尽参、应助尽助

普通城乡居民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自助缴费渠道完成参保缴费,继续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催报催缴,指导操作。

(二)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市居民医保,可在暂停或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或终止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有关退费程序,按照市税务局、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蚌税函〔2019115号)执行。

五、时间安排

(一) 准备阶段。制定参保工作方案,印制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材料、参保缴费平台操作指南等培训材料,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开展参保宣传,组织参保培训。

(二)参保阶段(91日至1231日)。持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局汇总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资助、补贴参保人群名单下发至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核实并剔除双重身份的信息后,落实资助、补贴参保工作。

(三)排查阶段(1210日至1231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进行再动员,切实做好督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是基本民生的重要内容,是防范未就业人员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县政府成立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统筹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辖区居民应保尽保,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要全员参保

(二)深入宣传发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依法参保宣传力度,将居民医保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政策讲清讲透,同步宣传解读优化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三重保障制度功能等惠民保障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明确工作责任。税务局、医保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接或协助完成有关工作事项。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负责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做好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以及相关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幼儿的参保宣传和督导;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卫健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助、补贴参保人群身份认定工作,定期医保部门推送资助、补贴参保人群的变更信息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催缴、收缴等工作

(四)加强考核督查。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辖区内各村(社区)参保缴费动态及存在的问题,每周统计公布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进度,进行考核奖惩。参保缴费期间,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分组包片赴各乡镇(街道)督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税务、医保部门及乡镇(街道)征收经办人员要深入居民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县税务局每周进行参保缴费进度统计通报,并报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县政府根据乡镇(街道)参保缴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组进行督查,对参保缴费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序时进度或者进度较差的乡镇(街道),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县政府将截至20231231日的居民参保缴费完成人数作为县级对各乡镇(街道)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依据。

怀远县2024年度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怀远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督查考评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 怀远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怀远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包片督查安排表

 

 

 

 

 

 

 

 

 

 

 

 

 

 

 

 

附件1

 

怀远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祖家国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员:赵瑞冲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纪春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志松    县民政局局长

 朱咏君    县财政局局长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孙林安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刘维新    县医保局局长

       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双喜    县税务局局长

 陶广元    县残联理事长

            丁启永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李双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怀远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包片督查安排表

 

组别

牵头单位

负责人

督查乡镇(街道)

第一组

县税务局

李双喜

望淮街道、榴城镇、龙亢镇、淝南镇、褚集镇、双桥集镇、淝河乡、古城镇、包集镇、陈集镇、魏庄镇

第二组

县医保局

刘维新

白乳泉街道、荆山镇、白莲坡镇、常坟镇、唐集镇、万福镇、兰桥、徐圩乡、河溜镇、龙亢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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