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房金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年长(60岁后)农民生活补贴和免除年长农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办理答复意见如下:
一、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方式,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机制,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以及医疗救助参保缴费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个人缴纳的费用分类给予补贴。
二、2023年我县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文件,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根据《关于印发《怀远县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怀医保〔2023〕70号文件,2023年我县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由中央、省分别补助512元、128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实施分类资助、补贴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19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90元;上述三类人员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居民医保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县财政全额补贴;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居民医保,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县财政补贴一半,个人交一半;上述三类人群资助参保资金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相应标准给予对应补贴。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做好年长农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征收工作。一是分类资助,应保尽保。对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几类人群的年长农民,及时开展排查并建立台账,持续跟踪服务,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分类实施,加强联动。积极与民政、乡村振兴、卫健等部门联系协调,协作配合做好年长农民特殊身份核实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低保人员、监测人口等特殊人群不落一人,应保尽保。三是加大宣传,积极动员。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镇村干部走村入户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提升年长农民参保积极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关心。
办复类别:(社会事业类)
联 系 人:张子斗
联系电话:0552-222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