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结合县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七)信息公开是否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单位的群众投诉,积极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参加本单位政务公开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检查建议。
第五条 监督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
第七条 本制度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