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完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远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怀政秘〔2019〕15号)、《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稳健运行的意见》(怀政办〔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包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集中安排的各项支出预算资金,县长预备费,按规定结转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凡年初预算已安排的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未经审批擅自突破年度预算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统一收集”原则。所有申请未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内的资金报告,一律先经县政府办统一登记,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批示。
(三)“分类处理”原则。将需审批的资金分为预算部门专项预算调剂资金、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县长预备费、盘活存量资金、提请调整预算资金等若干类,按不同资金类型分别形成处理文件。
(四)“强化问效”原则。再分配的财政资金必须用途明确,科学合理测算绩效目标,资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明显,严禁用于公务性费用支出。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年度预算已经安排到各预算部门的财政资金,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预算一体化平台向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各职能股室审核后编制《怀远县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附件1),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
专户核算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编制《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分管副县长签批后执行。
因人员编制变动、实有人数变动、社保等缴费基数变动、机构职能调整等导致的本部门人员工资福利及运转支出增加的,由各预算部门根据本单位人员调整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增支申请;县财政局各职能股室及预算股分别审核后,汇总编制《怀远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报告处理标签(增人增支事项)》(附件3),经常务副县长签批后执行。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开展工作,确需申请使用本部门年度预算之外财政资金的,一律按《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稳健运行的意见》(怀政办〔2021〕23号)文件要求,由部门向县政府提交使用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分别签批意见。
第五条 县财政局接到县政府办统一转办的部门申请后,要按照县政府领导签批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整合资金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部门该项工作的实施背景、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绩效目标等因素,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资金初步解决意见或建议中的资金来源类别,分为预算部门年度预算项目(科目)调剂资金、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县长预备费、盘活存量资金、调整预算追加资金等类别,集中报批。
第七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申请资金事项,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县政府申请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八条 县政府建立财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长为总召集人,常务副县长为副总召集人,固定列席单位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集一次会议,有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一并参加,对财政资金分月集中审批的各申请事项进行审议。紧急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申请事项,县财政局履行书面审批程序。
部门年度预算项目之间调剂的:由县财政局职能股室按照会议研究结果,拟《怀远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报告处理标签(预算调剂)》(附件4),经预算股加具会商意见,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使用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职能股室按照会议研究结果,拟《怀远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报告处理标签(集中安排资金、县长预备费)》(附件5),经预算股加具会商意见,分管局长、局长分别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签批。
使用县长预备费及盘活存量资金:审批程序同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
提请调整预算追加资金:对联席会议审议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的,由县财政局协调预算部门编制调整预算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纳入调整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申请事项,在县财政局履行书面审批程序、拨付资金前,部门必须向县财政局提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急需拨付资金而无法事先经过联席会议审查的,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书面批准,可先行预拨资金,再履行会议研究程序。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每月初1-5日,县财政局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月报表,反映当年预算集中安排专项预算、县长预备费等资金的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已审批的财政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批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未专款专用、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其追回资金解缴财政,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区)及各部门起草的相关文件、纪要、协议等,涉及县本级财政体制、资金安排和承担未来支出责任的,应事先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乡镇经费调度由财政局按照体制文件等规定办理。对于单独申请兑现扶持政策的乡镇(区),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政府,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