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2 10:11 来源: 怀远县应急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完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远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怀政秘〔201915号)、《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稳健运行的意见》(怀政办〔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包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集中安排的各项支出预算资金,县长预备费,按规定结转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凡年初预算已安排的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未经审批擅自突破年度预算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统一收集”原则。所有申请未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内的资金报告,一律先政府办统一登记,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批示
    (三)分类处理原则。将需审批的资金分为预算部门专项预算调剂资金、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县长预备费、盘活存量资金、提请调整预算资金等若干类,按不同资金类分别形成处理文件
    (四)强化问效原则。再分配的财政资金必须用途明确,科学合理测算绩效目标,资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明显,严禁用于公务性费用支出。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年度预算已经安排到各预算部门的财政资金,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预算一体化平台向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各职能股室审核后编制《怀远县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附件1),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

专户核算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编制《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分管副县长签批后执行。

因人员编制变动、实有人数变动、社保等缴费基数变动、机构职能调整等导致的本部门人员工资福利及运转支出增加的,由各预算部门根据本单位人员调整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增支申请;县财政局各职能股室及预算股分别审核后,汇总编制《怀远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报告处理标签(增人增支事项)》(附件3),经常务副县长签批后执行。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开展工作,确需申请使用本部门年度预算之外财政资金的,一律按《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稳健运行的意见》(怀政办〔202123号)文件要求,由部门向县政府提交使用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分别签批意见。

  县财政局接到县政府办统一转办的部门申请后,按照县政府领导签批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整合资金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部门该项工作的实施背景、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绩效目标等因素,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资金初步解决意见或建议中的资金来源类别分为预算部门年度预算项目(科目)调剂资金、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县长预备费、盘活存量资金、调整预算追加资金别,集中报批。

第七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申请资金事项,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县政府申请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八条  县政府建立财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长为总召集人,常务副县长为副总召集人,固定列席单位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集一次会议,有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一并参加,对财政资金分月集中审批的各申请事项进行审议。紧急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申请事项,县财政局履行书面审批程序。

部门年度预算项目之间调剂的:由县财政局职能股室按照会议研究结果,拟《怀远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报告处理标签(预算调剂)》(附件4),经预算股加具会商意见,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使用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职能股室按照会议研究结果,拟《怀远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报告处理标签集中安排资金、县长预备费》(附件5),经预算股加具会商意见,分管局长、局长分别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签批。

使用县长预备费及盘活存量资金:审批程序同年度预算集中安排专项资金。

提请调整预算追加资金:对联席会议审议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的,由县财政局协调预算部门编制调整预算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纳入调整预算草案

 各部门申请事项,在县财政局履行书面审批程序、拨付资金前,部门必须向县财政局提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十二  确因工作需要急需拨付资金而无法事先经过联席会议审查的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书面批准,可先行预拨资金,再履行会议研究程序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每月初1-5日,县财政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月报表反映当年预算集中安排专项预算、县长预备费等资金的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十  县财政要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已审批的财政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批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未专款专用、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其追回资金解缴财政,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各乡镇(区)及各部门起草的相关文件、纪要、协议等,涉及县本级财政体制、资金安排和承担未来支出责任的,应事先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 乡镇经费调度由财政局按照体制文件等规定办理。对于单独申请兑现扶持政策的乡镇(区),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政府,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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