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3 10:26 来源: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量:452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定和纪律。

第三条  厅新闻宣传工作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归口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厅设新闻发言人,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负责新闻宣传、防汛抗旱、救灾、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外发布有关工作情况、声明和重要信息。

第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厅主要领导或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组织协调和按程序报批,厅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必要时邀请有关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第六条  严格新闻报道材料的审核把关。进行新闻报道的有关情况材料,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处(室)起草,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件的报厅主要领导审定,由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组织进行新闻发布。

对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等,有关处室应及时撰写提供新闻发布材料。

第七条  规范新闻采访工作。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负责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按照新闻采访的有关规定,并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协调安排新闻采访事宜。

新闻单位采访有关处室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对其采访报道的稿件内容进行审查;新闻单位采访厅领导的,由采访内容相关的业务处室对采访报道稿件进行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

第八条  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做好重大或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针对有关舆情事件,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快速反应,主动履行舆情回应责任,及时、准确、真实、客观的撰写有关情况的信息材料,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组织进行新闻发布,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重大舆情事件时,由厅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及时进行会商研判,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或新闻发布会,提供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以及重大事故、事件等的情况材料,邀请主流媒体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等形式,加强应急管理新闻宣传。

第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厅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安徽省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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