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县招商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中心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申请渠道:
-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经投大厦4楼,怀远县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收”,邮编:233400。
-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0558 - 8212838。
-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怀远县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办公地址: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经投大厦4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 - 12:00,下午2:30 - 5:30;联系电话:0558 - 8212838 。
受理登记: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本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审查与处理
审查内容:本中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中心职责权限范围;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加工、汇总、分析或重新制作。
处理方式:本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法不属于本中心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内容不明确,经补正后仍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无法处理该申请;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本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但是,本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提供形式
本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中心定期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本中心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