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远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7日
怀远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保障债券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预〔202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二条 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的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专项债券使用单位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债务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政府债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债券项目申报
第五条 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必须符合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聚焦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工作,结合省、市、县重大战略部署和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方向,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皖财债〔2021〕844号)有关要求,积极谋划拟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谋划时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项目清单》,不得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储项目、一般房地产项目、PPP项目和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等。
第七条 县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建立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基本库,定期布置各部门(单位)上报拟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审批依据、项目性质、建设状态、预计施工时间、立项年度、建设期、项目运行预计年收入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后附相关佐证资料,确保申请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时效性。县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情况对项目进行甄选,初步确定申报项目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县级申报项目基本库管理。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成熟度高、具备发行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入库。
第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严格、规范履行各项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程序。严禁包装项目,包括虚增或夸大项目收入收益、虚列已通过审批事项等,严禁片面追求上新项目而不顾项目的合规管理。
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前要慎重确定项目名称等内容,一旦入库,在项目全周期内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九条 县财政、发改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定期汇总上报拟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需求。
第十条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申报项目基本库,县财政、发改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两案一书”)、绩效评估等项目申报资料,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县财政、发改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拟上报的“两案一书”等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入选省财政厅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储备库。
第三章 债券发行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当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计划,且经财政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年度中确需增补发债项目的,应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履行补报需求程序)。
(二)符合省财政厅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条件,并已通过评审纳入省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三)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完备齐全,已完成立项批复、可研审批、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评报告审批、开工许可等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专项债券资金申报发行工作,根据项目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投资拉动有效性等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债券资金需求,如实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择优确定每一批次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及申请发行债券金额,按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发行资料。
债券发行优先保障已发行专项债券的后续融资,优先安排在建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未纳入当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计划或被财政部审核后列入不具备发行条件项目清单的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全或立项、可研批复等超出有效期的项目,一律不予发行。
第四章 债券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对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且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安排资金的项目,在专项债券成功发行后,由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归垫。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发行后,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债券资金3日内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通知后5日内将申请使用债券资金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至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严禁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或偿还隐性债务,严禁用于工资、养老金、单位运行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企业补贴等,严禁挪用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严禁回补以前年度财政垫付款,严禁用于回购收购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严禁用于支付各种保证金、诚意金等。
第二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规范债券资金的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确保资金按资金用途使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的台账建设,对于资金申请的审批、会计核算、工程进度等形成一整套备案资料,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
第五章 债券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了解项目实施单位专项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向县财政、发改部门报送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附具体支出凭证。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专项债券支出进度通报预警机制的通知》(财办预〔2022〕119号)要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托专项债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其中: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债券支出—财政部门支出录入”中填报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数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项目实物工作量登记”中填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数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如实填报相关支出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运营期开展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处理处罚机制,基于问题清单实施处理处罚。问题清单来源包括:一是财政部问题清单中反映的问题,包括财政部安徽监管局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常态化核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国务院大督查发现和审计署移交财政部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问题等;二是省财政厅及市、县财政局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问题;三是省审计厅及市、县审计局移交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问题;四是其他按程序移交县财政局并核实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通报约谈机制,每月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对拨付进度快、使用情况好的部门(单位)在债券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存在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或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单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职责,在专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跟踪,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督查、事后检查评价制度,充分了解债券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
第六章 债券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接受人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债券项目、资金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债券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债券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六)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其他涉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